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骗取社会保险金适用刑法解释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骗取社会保险金适用刑法解释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骗取社会保险金适用刑法解释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50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刑法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刑法解释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反欺诈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针对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继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发展,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务必要认清刑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内涵,结合本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实际,以刑法解释颁布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全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二、着力做好刑法解释宣传工作要把刑法解释宣传作为近期人社系统法制宣传和新闻宣传的重点,形成声势,扩大影响。要在经办机构的窗口滚动播放刑法解释,通过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利用本地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重点宣传刑法解释的背景、内涵和重要意义,让全社会加深理解。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广泛采用宣传单、宣传画、宣传栏、标语横幅、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骗取社会保险金和待遇的危害和法律责任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送到单位、基层社区和家庭中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宣传效果。要把对外宣传和对内开展法律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开展刑法解释学习与本系统开展廉政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杜绝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三、逐步建立打击骗保长效机制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刑法解释为有力抓手,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加强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打击骗保工作。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化和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相关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对涉及金额较大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移交一起,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基金安全。各地应适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四及时报告刑法解释落实情况 各地要及时掌握和分析刑法解释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形势研判。要继续做好要情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例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本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强化系统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信息交流。对在适用刑法解释过程中的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工作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厅。附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刑法第266条原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9日